“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指购房人签了预售合同买期房,暂时不能办产证(产权转移登记),为了保障购房人权益,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先做合同的“预告登记”。
意义:告诉别人,这房子,某人已经先买下了。今后该房屋如果发生产权纠纷或异议(例如一房两卖),房地产登记部门将以谁先登记归谁的原则处理。登记申请人是开发商和购房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是指购房人以预购的商品房期房做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购房贷款。
同样,由于是处于期房阶段,它暂时还不能办“其他权利登记”,所以,就先办该登记。意义:预先申明,该房屋已经先抵押给我(银行)了,别人不能再主张抵押权了,防止购房人再将该房抵押给别人。 登记申请人是金融机构(银行)和购房人。
扩展资料:
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预购商品房的权利状态体现在三个方面:从客体的角度,预购商品房是符合预售条件可以销售,但尚未竣工、没有交付的房屋。
从合同法律关系的角度,开发商与购房人已经签订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购房人取得合同上的债的请求权,即债权,与此同时,购房人也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了债的义务,需要履行。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预购商品房暂不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但办理了预告登记,使得其保护的债的请求权效果及于物权,合同上的请求权具有了物权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但预告登记并不改变债权请求权本来的法律关系。
简言之,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所购商品房尚不具备使用价值,也不具备物权登记条件,购房人尚未取得所购商品房的物权,仅仅是处于取得和设立物权的过程中,其物权,要在竣工验收完成以后,经过商品房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才能确立
没有物权,当然谈不上对物权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