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邻中海金沙湾,超值靓盘推介>>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生产、经营者申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的凭证之一。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如何补偿? 根据国务院和建设部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解释,只有拆迁非住宅房屋并实行产权调换,需要临迁过渡而造成停产、停业的,才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存在三种情况:(1)拆迁非住宅房屋,因实行产权调换需要临迁过渡而造成停产、停业的,过渡期限内应按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以根据评估确定;(2)拆迁非住宅房屋,因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不另作补偿,因为货币补偿属于一次性了结;(3)拆迁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物业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有哪些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主要有以下几项责任: 一是制定临时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不得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第二十三条要求其在物业销售前向购房者明示并予以说明。 二是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同时明确规定住宅物业除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可经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外,建设单位都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建设单位与购房者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即包括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收费内容和标准等,从而可以避免现有一些建设和管理“一家人”造成责任不清管理混乱的状况,也充分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至于不需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物业,目前仅《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作出“多层低于3万平方米,或者高层(包括高层与多层混合)低于1万平方米”的物业适用该方式的规定。 三是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八条又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用途。 四是交纳空置物业的管理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服务费。这也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只需交纳空置物业50%的物业服务费有所区别。 佛山80-100㎡超值楼盘,赶紧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