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中规定: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1、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2、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3、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4、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5、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中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是由地方物价局和房管局来制定的,南京市二手房买卖交易流程中有明确规定,中介公司收取的费用不超过2.4%,南京市房屋租赁也有明确规定,租赁双方各承担房屋月租金的一半中午中介费,特殊情况的,需要中介公司与买卖(租赁)双方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