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该当地的土地使用税的标准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凉山彝族自治州,首府驻西昌市,是四川省的21个地级行政区之一。
四川大凉山增值税收几个点
四川大凉山增值税收9个点。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
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基本信息
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
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修订)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资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6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4.5元至24元;
(三)小城市3元至18元;
(四)县城 (不含本款第五项规定的县城)1.5元至12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和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县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区)的县城0.6元至8元。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订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应级次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但未超过该条第四项规定上限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缴纳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