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月24日发布《凉山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九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涉及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出台购房置业补贴政策、推行货币化安置、优化预售资金监管等6个方面,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止。
《措施》显示,凉山州将上调部分市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甘洛县、喜德县等7县(市)上调10万元,其余10县上调5万元;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由20倍提高至25倍;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在凉山州购买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享受州内缴存职工同等贷款额度;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执行“认房不认贷”。
凉山州将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探索“住房公积金 商业贷款”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结合自身实际对农村户籍家庭、引进人才、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等在辖区内购买商品房的给予政策性购房补贴。对落实购房补贴政策较好的县(市),州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方面,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落实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要求,对信用良好的开发企业按比例下浮监管资金总额,适当增加资金拨付节点,进一步提高预售资金利用效率。
《措施》显示将推行货币化安置。各县(市)在棚户区改造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其中西昌市、会理市、德昌县、会东县、宁南县、冕宁县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30%。鼓励在新出让开发用地中配建安置用房或回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鼓励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支持各县(市)通过收购、合作方式盘活存量房地产项目房源用于长租房、公租房,解决过渡安置和困难群体短期住房需求,州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加强房地产项目服务保障,各县(市)提速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提供、规划报规报建方面的办理时效,严格做到净地出让。做好土地出让后的跟进服务,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及时兑现政府承诺。
在满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标准的基础上,剩余土地出让价款由各县(市)优化一年内分期缴纳办法。开发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按开发项目规划许可规模,可申请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比例、缴纳时间由各县(市)依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