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5G网络建设和应用,助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5G网络建设发展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5G网络属于新型基础设施,包括5G基站和相关的铁塔、管线、局房、室内分布、配套设备以及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关通信设施。第四条 5G网络建设发展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优先发展、全面覆盖;
(三)开放共享、融合发展;
(四)安全为先、发展为本;
(五)行业引领、重点突破。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5G网络建设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5G通信设施选址、建设和推广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加强督导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 5G网络建设选址、建设和保护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负责全区5G网络建设发展的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公安、网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5G网络建设发展相关工作。第七条 5G网络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与水、电、气、暖等公共基础设施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5G网络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5G网络安全。
建设单位和通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电磁辐射防护等标准,设置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安全设施,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第八条 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5G网络建设需求,统筹各地州市5G网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5G网络专项规划的编制,并与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衔接。
有关部门在编制审批机场、铁路、公路、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同段通信管理机构意见,确保与5G网络专项规划相互衔接。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5G网络建设用地需求统筹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5G网络建设发展用地。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加强对建设单位执行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5G网络等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设,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市政基础设施应当为通信基础设施预留机房空间、传输管道、天面空间及供电设施等配套资源。对纳入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存量设施,应当依法依规按照相关审批流程补办手续。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技术审查纳入政务大厅工程建设服务事项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优化5G网络设施建设审批流程,执行证明事项和涉企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提高审批效率。第十二条 通信企业应当按照通信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规定合力推进5G网络通信设施共建共享。
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公安、市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整合优化现有资源,在保证原有系统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按照互惠互利、全面开放的原则推进各类基础设施资源社会化共享和集约化利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推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办公场所以及文体场馆、旅游景区、市政绿地、车站、公共地下空间、铁路、公路、机场、轨道交通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无偿提供5G网络建设必要的场地和接入的便利条件。通信企业应当定期梳理开放需求清单及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在前款规定之外的住宅小区以及商业楼宇等民用建筑物设置 5G网络设施的,应当事先与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协商并支付使用费。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楼面、地下停车场、小区灯杆、监控灯杆、楼宇强弱电井、公共管网通道等建设5G网络设施时,不得损害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造成损害的,应当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根据损失程度依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