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
中国清代雍正年间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实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为了解决土司割据的积弊,雍正四年(1726),云贵总督鄂尔泰建议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雍正帝对此甚为赞赏,令其悉心办理。六年,又命贵州按察使张广泗在黔东南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在废除土司世袭制度时,对土司本人,根据他们的态度给以不同的处理。对自动交印者,酌加赏赐,或予世职,或给现任武职。对抗拒者加以惩处,没收财产,并将其迁徙到内地省份,另给田房安排生活。在设立府县的同时,添设军事机构。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建城池,设学校;同时废除原来土司的赋役制度,与内地一样,按地亩征税,数额一般少于内地,土民所受的剥削稍有减轻。改土归流的地区包括滇、黔、桂、川、湘、鄂6省,所涉及的民族有土家族,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瑶族、水族等。云南、贵州改土归流的目标,到雍正九年基本实现。改土归流废除了土司制度,减少了叛乱因素,加强了政府对边疆的统治,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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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彝现状如何?从事什么职业?
彝语称“诺合”,简称“诺”汉意为“黑,含有“主体”的意思。因崇拜黑色,视黑色为稳重,正直,言而有信的意义,故用“黑”做自称。主要指解放前凉山 (原属 西康省 ,今属 四川省 )等地 彝 族奴隶制度下四个等级中的最高等级(包括土司、土目)。他们是世袭贵族,一般是奴隶主阶级。约占当地 彝 族总人口7%弱,占有70%以上的土地和牲畜,并通过家支组织进行对奴隶的统治。 云南 东北部和 贵州 西北部等地的黑 彝 ,一般是封建主或领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