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园区申报单位通过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园区申报材料:
(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3);
(四)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本辖区内园区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推荐至省科技厅。
(一)由园区申报单位通过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园区申报材料:
(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3);
(四)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本辖区内园区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推荐至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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