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你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向其他企业借款和贷款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依据《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是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以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你向企业职工和外企业的借款应认定为有效。另外,你公司的借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这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你公司借款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部分不得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你公司可依据借款单位与你公司的关系和你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判断可税前扣除的利息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