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大桥水库工程是以灌溉和城乡生活、工业供水为主,结合发电、防洪、环境保护、水产养殖及旅游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工程。
大桥水库工程包括大桥水库库区水域、枢纽工程、电站、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漫水湾枢纽工程,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以及与工程相配套的交通、水文、输变电、通讯等设施、土地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第三条 从事大桥水库工程建设、管理、保护和涉及大桥水库工程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及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桥水库工程的义务,对损坏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大桥水库工程的主管机关。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局负责大桥水库工程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经营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第六条 对管理和保护大桥水库工程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七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第八条 大桥水库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大桥水库库区水域、枢纽工程、电站、左右干渠,漫水湾枢纽工程及左(含邛海支渠、西昌至德昌支渠)右干渠。
干渠以下渠系由受益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单位管理,并接受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指导。第九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确保质量、综合利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第十条 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切实做好工程安全防范、防洪抗洪和抗震救灾工作。第十一条 大桥水库灌区的受益农户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工程岁修、配套、防渗、水毁修复等劳务第十二条 大桥水库灌区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有效灌溉面积和工程设施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建设确需占用的,须经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有效灌溉面积占用费和工程设施补偿费。第十三条 在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建窑、埋坟、打井、开矿、采石、建厂;
(二)在大坝、渠堤上建筑、种植农作物、铲草或从事集市贸易;
(三)倾倒和乱扔各类废物,堆放杂物或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四)排放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弃水;
(五)炸鱼、毒鱼、网箱养鱼。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禁止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工程设备。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水文、输变电、交通等附属措施,不得在专用通讯线路上擅自搭接其他线路。第十六条 在大桥水库库区水域航运的船只,须经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局同意,并在港航监督等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后方可行驶,证照不齐备的不能行驶。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十七条 大桥水库工程供水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水量的分配和调度应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农田灌溉、城乡生活用水、工业、发电、水产养殖、旅游的顺序进行安排。第十八条 大桥水库工程供水范围内的用水户,应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向供水单位报送年度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供水。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必须提前向洪水单位提出超计划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用水。
供水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减少或停止供水。第十九条 用水户必须服从供水调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不得擅自放水,不得扰乱供水秩序。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在分水设施上设置合格的计量设备。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 使用大桥水库工程供应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期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超计划用水,交纳加价水费。
逾期不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并每日加收应交收费2‰的滞纳金;到期仍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减少直至停止供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挪用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