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四川省晚婚假包含法定假日不?是根据哪条哪款?
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九条 干部、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十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二十天。婚假、产
假视为出勤。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我国公民、户籍在本省
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
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