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是人生之大礼,向来为中国人所重视。《礼记。昏义》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故君子重之。”为此,古人创设了一整套繁冗复杂的婚姻礼仪。照理说,象男婚女嫁这样的大喜事,婚礼应进行得热闹喜庆,但是,与新婚之喜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我国古代礼制及历朝婚姻的礼仪中,都有婚礼不举乐(即禁止婚礼中鸣锣奏乐)的奇特规定。《礼记·曾子问》:“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 “受礼制婚礼不举乐”的影响,历朝婚礼中也均无举乐之文,并且还制令引为明禁。如北魏禁止婚娶用乐。据《北史·高允传》记载,高允针对当时婚娶丧葬不依古式的现象,谏曰:“前朝之世,屡发明诏,禁诸婚娶,不得作乐。……虽条旨久颁,而不变革,将由居上者未能悛改,为下者习以成俗。……今诸王纳室,皆乐部给伎,以为嬉戏,而独禁细人不得作乐,此一异也。”北周亦禁婚礼作乐。《后周书·崔猷传》:“时婚姻礼废,嫁娶之辰,多举音乐,……猷又请禁断,事亦施行。”唐朝也尊古制,唐太极元年左司郎中唐绍请禁士庶亲迎广奏音乐,制从之(《新唐书·舆服志》)。又《唐会要》卷八十三记载:“会昌元年十一月敕,婚娶家音乐,并公私局会花蜡,并宜禁断。”
那么,在古代礼制及婚俗中为何会有“婚礼不举乐”的规定呢?对此,古今人士众说纷纭,有许多种解释。
一种观点认为,婚礼不用乐是出于儒家的阴阳观考虑,因为在儒家看来,婚为阴礼,属阴,“乐由阳来,声为阳气”,乐属阳。而“古之制礼者,不以吉礼干凶礼,不以阳事干阴事”。即说阴阳不相干,阴礼是不能用属阳的“乐”来与之相配的,故作了“婚礼不举乐”的规定。这就是《礼记·郊特牲》在解释婚礼不举乐时所说的:“婚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乐阳气也”。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礼不举乐是在于表示“重传世”及对父母的思念。在古人看来,婚姻乃承“万世之嗣”,因此,婚娶之时,当思嗣亲,而“思嗣亲,则不无感伤,故不举乐”。《白虎通·嫁娶》说:“嫁女之家,不绝火三日,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感亲年衰老,代至也”。吕思勉先生也持这一观点,他在《中国制度史》中说: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都是“重传世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