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参加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从2010年9月1日起,按照全体参保人员工资(包括退休人员)总额的1%向县社保中心缴纳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由县财政负担),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对大病医保患者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不含3万元),按40%救助;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按50%救助;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不含7万元),按60%救助;7万元以上,按70%救助。救助封顶线为8万元。
申请慢性病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新农合就诊证、身份证复印件;2.慢性病申请表(可以到各乡镇农合分中心领取);3.近一年来与慢性病有关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病种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和病历资料;4.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
以上资料带齐后送各乡镇农合分中心备案,等候县农合中心统一安排,组织慢性病鉴定委员会专家对其进行鉴定后,发放新农合慢性病专用就诊证。
1、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50%,费用累计计算,半年结报一次,全年累计封顶线为3000元,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
2、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每季度结报一次。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
3、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的(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根据省要求制定“慢特病基本治疗方案”,方案内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费用纳入补偿范围。“慢特病”的鉴定和认定程序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参合农民患以上慢性病或特种疾病在鉴定之前急需住院救治的,可先行救治,享受住院补偿待遇。病情缓解后补办鉴定手续,按规定享受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补偿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