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西宁市的所以的医院有哪些
(第一批)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家):
青海省人民医院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青海省藏医院
青海红十字医院
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青海省心血管专科医院
青海省中医院、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传染专科医院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家):
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西宁市中医院
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
城东区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回族医院)
城北区西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第三人民医院)
城北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区中医院)
水电四局中心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