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向参保单位按季征收;灵活就业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每年在4月1日至30日内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保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参保单位个人的平均工资低于全州职工平均工资80%的以80%为基数缴纳,高于全州职工平均工资80%但低于全州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以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高于3倍的以3倍为基数缴纳。
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法定统计口径规定的工资收入标准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州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统帐结合(有个人帐户)按8.5%缴纳、单建统筹(无个人帐户)按6.5%缴纳。
参保单位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全州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所占比重较大,参保单位仍按上年度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总额的4%缴纳。
第十条 国有改制企业等单位实行一次性剥离退休人员,按《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改制企业等单位实行一次性剥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凉府办函〔2008〕285号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连续参保缴费,经批准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低连续缴费年限男性30年、女性25年。经各级政府或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失去正式职工身份的人员,到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低连续缴费年限男性20年,女性15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外全部进入统筹基金,所缴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单位及其职工应连续参保缴费,医疗保险待遇方能连续享受;中断缴费,则停止享受待遇;单位中断缴费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缴。
第十四条 本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单位新参保人员从参保后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或参保中断后又续保的从参(续)保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