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调整意见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提出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在实施州级统筹的同时,要注意做好原制度向新制度过渡的衔接工作,确保本办法在全州范围内按时统一实施。
第三十七条 原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有新政策时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第四章 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一个自然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州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第十七条 个人帐户金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进入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单建统筹无门诊医疗待遇,只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个人帐户金按以下比例划入:在职人员30岁及以下按2.8%划入(含个人缴纳的2%),31岁至50岁按3.0%划入(含个人缴纳的2%),51岁至退休按3.2%划入(含个人缴纳的2%),退休人员按3.5%划入。
(二)个人帐户金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购药和住院的自付部分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支付,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重症慢性疾病”门诊
(一)“重症慢性疾病”病种。
一类病种: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甲亢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精神病、肝硬化、慢性病毒性肝炎(乙、丙、丁型)、帕金森氏病、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病(中度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
二类病种: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肝、肾、骨、骨髓、心脏瓣膜)免疫抑制药物治疗、艾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重症慢性疾病”门诊医疗待遇:在个人帐户金用完后,当年继续治疗该病种所发生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用人单位负担35%。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类病种1000元,二类病种8000元。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一类“重症慢性疾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000元;同时患有一类、二类“重症慢性疾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000元;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二类“重症慢性疾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6000元。
第十九条 “危、重、急”症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因“危、重、急”症在医疗机构门诊抢救,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院住院的,抢救费用一并纳入住院按规定审核报销;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额审核报销。
第二十条 住院医疗待遇
(一)起付线标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实行单次结算。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55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和未达级医院350元;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50元。退休人员及精神病、二类“重症慢性疾病”患者,住院起付线在上述标准上依次再降低5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每次按医院等级逐次降低50元,但起付标准在职人员不得低于200元,退休人员不得低于100元。精神病及二类“重症慢性疾病”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负担一次起付线。
因公出差、学习考察、探亲旅游和经批准转州外(异地居住人员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不分医院级别及住院次数,每次起付线标准均按800元执行。转入上级医院治疗的,应在医保经办机构签字备案后15日内入院。
(二)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职人员三级医院84%(个人自付16%),二级医院88%(个人自付12%),一级医院和未达级别医院90%(个人自付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92%(个人自付8%);退休人员、精神病及二类“重症慢性疾病”患者按医院级别依次提高3%。
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为每床每日20元,二级以下定点医院为每床每日15元。
(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凉劳发〔2001〕6号)、《凉山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凉劳社发〔2006〕17号)、《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560号)、《关于新增部分诊疗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支付范围的通知》(凉人社发〔2011〕3号)、《凉山州医疗服务价格》(凉价费〔2006〕31号)等文件执行。
(四)部分器官移植(肝、肾、骨、骨髓、心脏瓣膜)术后免疫抑制药物门诊治疗,超过二类“重症慢性疾病”门诊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的,再按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五)住院期间使用《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10%,使用进口药品,个人先自付50%,使用复合药按凉医保函〔2011〕31号文执行;实施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输血等,个人先自付20%,剩余部分按定点医院级别审核报销。体内置入的特殊材料,原则上只能使用国产产品。按规定具备审批手续符合报销的特殊材料按以下比例支付:5000元以内的个人先自付20%、5001-1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25%、10001-5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30%、50001-10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40%、100001元以上的个人先自付50%。使用进口产品时,个人自付比例提高10%,剩余部分按定点医院级别审核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的;
(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
(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规定的;
(四)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危、重、急”症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因外伤发生的住院费用,由定点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严格审查把关,并完善相关手续,符合政策规定的方能纳入审核支付;在异地发生的外伤性住院费用参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