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I类户,已开立I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2016年12月30日后所有标准社保卡、军保卡新开都是I类户,所以您无法再办理一张I类户,可以开通II类户或者III类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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