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年江苏省苏中地区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 120 元,其中农民个人缴纳占 20 -30% 。经研究,2009年我县(宝应县)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为 120 元,其中农民个人缴纳由 25 元增加到 35 元,其余部分由省、市、县、镇补足。在2009年1月底前完成个人收缴工作。
2、2008年报销补偿方案:
(1)提高门诊结报比例和日限报金额。本镇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结报比例调整为 20%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日限报金额为 20 元,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人日限报金额为 10 元。
(2)将镇外就诊门诊费用纳入结报范围。参合农民在本县其它乡镇卫生院(含民营医院)、城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外二 级 以 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可回本镇结报,结报比例为 10% ,每人日限报 20 元。
(3)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将原分段补偿比例上调 5 个百分点,即可报医药费用在
301 - 3000 元补偿比例为 40% ;
3001 -10000 元补偿比例为 50% ;
10000 元以上补偿比例为 60% 。
本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上比例计算,本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上比例的 90% 计算,县外医疗机构就诊履行逐级转诊程序,按以上比例的 70% 计算,未逐级转诊的按以上比例的 50% 计算。
(4)提高补偿封顶金额。一人一年内住院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6 万元。门诊累计限额每人每年 300 元。
2009年估计还会提高补偿标准,因为个人缴费多了10元。
3、合作医疗的保障期限为一年,如果当年参加了合作医疗,该年内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报销条件的在第二年规定时期内进行报销。
详细参见:
1、关于做好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的通知
2、关于调整宝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