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立了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70岁以下退休人员门诊报销提高到85%,个人负担15%;70岁以上退休人员,门诊费报销90%,个人负担 10%.以3级医院为例,3万以下的住院费,报销95。5%,个人负担4。5%,3万至4万,报销97%,自负3%;4万至7万,报销98。5%,自负 1。5%;超过7万的住院费可报销85%,个人负担15%,封顶17万。门诊1300元以下的费用已经提前打入了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因此不在补充医疗报销范围内。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5%以内部分,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以职工工资总额6%为统筹基金,超过本地年平均工资10%,开始为职工支付费用;社区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最低为25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0元,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补充医疗那些情况可以报销
法律分析:1、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可报销的医疗费用;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3、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需要注意以下情况补充医疗报销不予报销:1、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以及不符合或超过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2、与诊断不相符的药品费用、自费药、基本医保要求之外的外购药;3、自杀、自残、吸毒、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4、境外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以及在特需门诊就医和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5、孕前检查的全部医疗费用、诊治不孕不育症的全部医疗费用、预防用药的全部医疗费用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 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 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