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互助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大病医疗需求。大病医疗互助
1.重点优抚对象 : 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 , 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 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
3.农村低保对象 ;
4.城市低保对象 ;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
2.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 ;
3.酣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 ;
4.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 , 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病互助医疗报销范围?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家庭病床费用中的下列费用: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肝脏移植术,心脏移植术等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