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自留地和土地承包手册上登记的耕地,补偿标准每亩26460元,给予安置补助每亩75000元。(二)现状是耕地且开荒种植10年以上的,补偿标准每亩26460元,不予安置补助。(三)开荒耕种10年以下的土地一律按照荒山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每亩5040元,不予安置补助。(四)在既有土地承包手册土地上种植林木、草、果树等农作物的土地,按土地现状类别标准进行补偿,并给予耕地安置补助每亩75000元。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