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最好你有熟悉的老师,学校可能要求成绩排名多少等,主要是很招生办打好招呼,其实是很简单的事情,只是有的时候不愿意给你办罢了,呵呵希望你转专业成功!
东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学生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学籍号 所属学习中心
原专业
拟转入专业
申
请
转
专
业
理
由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习中心
审查意见
主管领导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意见
主管院长签名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注:1、学生申请转专业须在入学一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此表由学生本人只填写一份,由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存档备案。
东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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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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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实施办法
东师校发字[2004]31号
为了推进学分制由选课向选专业的深化,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空间,根据《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教学管理暂行办法》第八章的规定,学校决定从2004年开始在2003级试行转专业,现对本科生转专业的实施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转专业的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所有有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二、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专业一次。
三、各专业转入转出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为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15%。
(1)少于60人的专业,转出学生控制在10%以内,转入学生控制在15%以内;
(2)大于60人的专业,转出的学生控制在15%以内,转入的学生控制在10%以内。
四、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允许其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读一年级的本科非定向生;
2. 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3.所学课程考试没有不及格,必修、限选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到2.0或以上。
4.从未转过专业。
五、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2.艺术类、体育类、英语(电子商务)、日语(电子商务)、软件工程等特殊专业的学生。
六、转专业的时间与程序:
1.各学院填写《学院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表》,向教务处报送拟接收转入学生的专业、学生数、接收条件和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方式、程序等。为配合学分制全面实施,确保全校学生转专业的有效性,各学院所有专业原则上都必须完成计划指标。确有特殊的实际原因而难以完成计划指标的专业,向教务处提交实际计划名额,并注明减少名额的理由。为避免与国家现行的招生政策冲突,上一年没有招生的专业暂不接受学生转入。
2.教务处对各学院接收转专业计划名额进行审理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在校园网上公布各专业的计划名额及考核办法与程序。各学院向本院学生传达学校开展转专业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和时间表。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到所在各学院的教务秘书办公室领取《东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审批表》(或在网上下载),按表格规定填写(一式三份)后送回所在学院教务秘书处,逾期不再受理。
4.各学院按照学校关于转专业的有关规定对所有申请转专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批结果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转送学生申请转入的专业所在学院。
5.各学院遵照公布的接收条件和考核办法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核,确定转入名单,并将《东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审批表》交教务处。凡需要对学生进行面试的学院,应事先安排好面试的时间、地点。
6 .教务处对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后,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7.各学院教务秘书收到名单后,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或接收准备工作。在9月15日前,由各学院对新转入的学生的学籍、学生证、注册等到学生处统一办理。
8.各学院的转专业工作须按上述程序安排。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七、在院内转专业的学生,向本学院申请并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审批表》,由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转专业手续。
八、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的期终课程考试。无故旷考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九、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的课程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与有关任课教师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选修课学分记录。
十、下列情况的转专业属于特例,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1.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十一、转专业的学生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暂行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