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内各少数民族公民和与少数民族公民结婚的汉族公民。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第四条 提倡婚事新办,嫁娶从简。
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反对高额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良风气。第五条 不同民族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其子女的民族成分,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第六条 本变通规定施行以前,按照《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已经办结的婚姻案件和纠纷,继续有效。第七条 本变通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变通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川凉山越西的彝族姑娘是不是不能和汉族的男子结婚
四川凉山越西的彝族姑娘不是不能和汉族的男子结婚。中国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婚姻法》
第二条 婚姻制度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扩展资料:
《宪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