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理咨询及应用查询指南
第一条 在本县内患病的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自由选择本县范围内任何定点医院就诊都能享受医疗费用补偿。如病情需要转县外医院检查或住院治疗的,先在县级定点医院就诊填报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才能转省、市级定点医院或有专科特色的医院诊治,凡不具备转院手续到县外医院诊治的医疗费用自理(急、危、重病情需要抢救和在外打工、经商、读书的参合农民除外)。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1、农民家庭账户:将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纳的10元资金和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中每人每年划拨5元作为农民家庭帐户,占总基金的30%,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在县内各级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费用。
2、住院费用补偿资金:人均33.5元,占总基金的67%,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住院大额费用补偿、住院费用再次补偿、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3、风险资金:人均1.5元,占总基金的3%,用于防范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逐年提起,达总基金的10%为止。如发生风险资金支付,则从下年度的筹资中补充。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将根据补偿情况和评价结果,对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及补偿比例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补偿范围:
住院期间的药品费、医用材料费、辅助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和基本床位费等医疗费用。应报销的药品费:在村级定点医院按《镇宁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基本药物目录(2006年版)》执行;在乡(镇)级定点医院按《镇宁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级基本药物目录(2006年版)》执行;在县及县以上定点医院按《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镇宁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级基本药物目录(2006年版)》执行。
参合农民孕产妇系统管理产生的诊治费用按本规定纳入补偿;出生后42天的新生儿纳入其参合母亲的孕产妇系统管理给予补偿;农民夫妇同时参加合作医疗的,保障期内当年度出生的婴儿(1岁以内)给予补偿。
以下情况不属于补偿范围:
1、未经批准转诊转院、使用以上补偿范围内《药物目录》规定以外的药品费用、自购药品费用。
2、生活用品、营养品、保健品、残疾辅助器具、心脏起博器等医疗器械费用;住精神病院期间的生活费,住疗养院发生的费用;按摩、医学美容、假肢、义齿、配镜、准分子激光治疗等特殊医疗费用。
3、因务工工伤、务工职业病、他人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计划生育手术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药费用;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犯罪行为、酒后闹事、吸毒、性病、以及特大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伤害;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所致疾病的医药费用。
4、因不接受计划免疫预防接种所致疾病的医疗费用。
5、就医交通费、救护车费、陪伴费、伙食费,请上级专家会诊的交通费、食宿费。
第四条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定点村卫生室及医院有:
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院。
1、村级定点卫生室:全县范围内的村卫生室。
2、乡级定点医院:全县15个乡镇卫生院。
3、县级定点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
4、市级定点医院:安顺市人民医院(原地区医院)、安顺市302医院、安顺市妇幼保健院、贵医安顺医院。
5、省级定点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贵州省人民医院、贵阳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贵州省骨科医院、贵州省脑科医院、贵州省肺科医院、四十四医院、贵阳市妇女儿童医院。
6、经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查确认的有专科治疗特色的医院。
第五条 补偿标准:
1、参合农民所能得到的门诊补偿费用为其家庭账户资金总额,在家庭账户资金余额以内按100%补偿,超过家庭账户资金余额自付。
2、住院费用补偿比例:
(1)乡级定点医院住院医药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70%。
(2)县级定点医院住院医药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60%。
(3)市、省级定点医院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设起付线为200元,超出部分补偿比例为50%。
(4)外出打工、经商、读书的参合农民因病在县外医院住院,设起付线为200元,超出部份补偿50%。
(5)因病情危、急、重在非定点医院抢救住院;边远村寨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