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医疗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2、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
3、完善国家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平台;
4、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
5、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6、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等。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第一章 总则_百...
第一条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条 全州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分级管理。基金以州、县市分别筹集、核算、使用和管理,建立州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制定。
第三条 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及其职工依法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补助为辅的多层次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待遇,其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制定。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行政区域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凉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全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