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号)规定,医疗收费要严格执行省和市物价、卫生、财政部门所规定的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凡超出标准的费用一律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列支。医疗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凡不使用财政部门监制认可的票据,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时一律不予支付。 未经省和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医疗收费标准的服务设施及诊疗项目,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号)规定,医疗收费要严格执行省和市物价、卫生、财政部门所规定的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凡超出标准的费用一律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列支。医疗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凡不使用财政部门监制认可的票据,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时一律不予支付。 未经省和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医疗收费标准的服务设施及诊疗项目,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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