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的文字长期被宗教祭师垄断,用于抄写经书,该社会可以被认为是无文字社会,其习惯法是不成文法。历史上,凉山彝区与外界联系较少,中国历代王朝对该地区从未有效行使管辖权,有关凉山彝族的文献记载极少,而且不可靠。由于上述原因,凉山彝族习惯法的以往历史,已难考究。学者的研究只能收集和整理规范,但仅研究抽象的规范,不能获得习惯法的真实情况,“若无案例,哪来法规”,凉山彝族习惯法特别强调案例。学者们开始收集和整理案例,案例代表社会的具体事实,验证规范的实际运行,案例法使凉山彝族习惯法的研究更上一层楼。不过,案例和规范不能截然两分,凉山彝人既着重案例,又重视规范,“祖宗的规矩”长存于彝人心中,体现在彝人行动中。 单独描述规范或案例,只能获得习惯法在某一时期的状况。如此研究的习惯法是非历史性的、静止的制度,但任何制度都不是处于时间之外,而永远在历史中延续和变迁。本文考察延续和变迁中的凉山彝族习惯法,希望使研究再上一层楼。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法人类学研究实现学术转向,特别重视习惯法的“历史与权力”因素。本文视习惯法为延续的制度和变迁的体系,置之于历史进程和社会巨变背景下研究。论文先分析旧凉山时期的“人命案”和“婚姻案”,探讨习惯法规范和习惯法的实际运行,习惯法与社会、文化、权力等因素之间的关系。论文接着回顾上世纪中叶发生在彝区的历史事件和权力关系的巨变,分析其对习惯法的深刻影响。论文又考察目前的“人命案”和“婚姻案”,并与旧凉山时期的同类型案例纵向比较,研究习惯法的流变。最后,论文总结习惯法的传承与变革,并对其发展作出前瞻。每章主要内容: 第一章,绪论。文章先提出研究目的、问题意识,然后回顾以往的研究并作出检讨,再介绍本研究的理论、方法、材料和概念等。 第二章,凉山彝族概况。文章主要介绍凉山彝族的地理、经济、历史和宗教情况。 第三章,旧凉山时期的彝族习惯法(上)。本章以“人命案”为例,研究旧凉山时期习惯法的规范与运行。文章提出,凉山彝族习惯法是家支习惯法。习惯法对“家支内人命案”和“家支外人命案的处理判然有别。彝族习惯法严厉惩处杀害家支成员的凶手,凶手必须抵命。习惯法在解决家支外人命案时,既要考虑有关规范,又要考虑规范外的因素。由于家支“力学”关系的存在,受害者需要强大的家支实力作后盾,才能得到公正赔偿。习惯法又有“超越家支主义”特征,其约束机制,如调解人的产生方式和评价标准、社会舆论、宗教约束等,保证习惯法规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得到公正执行。 文章认为,凉山彝族习惯法又是等级习惯法。对当事人等级不同的人命案,习惯法的解决方式也不相同,家支“力学”关系同样影响案件的处理。等级低的白彝杀害等级高的黑彝,一律被视为最严重的黑案,按“一黑彝抵四白彝”的规范处理。该规范在实际运行中,又有一定的弹性和幅度,具体处理与白彝凶手或其主子的家支势力有关。习惯法规定,黑彝杀死白彝,根据肇事者责任大小,确定赔偿命价。该规范的执行也与白彝死者家支力量有关。占强势地位的黑彝利用习惯法保障各种特权,相对弱势的白彝也会利用习惯法,影响案件的处理,保护家支成员。 第四章,旧凉山时期的彝族习惯法(下)。本章研究旧凉山时期的彝族婚姻习惯法,包括婚姻制度、对违反者的处理、婚姻纠纷的解决等。文章提出,等级内婚制度是婚姻习惯法最重要的内容。没有统一政权的旧凉山彝族社会,黑彝依靠家支统治,以血缘为维护社会地位、政治权力的工具,坚决执行等级内婚制度,决不允许黑彝与白彝或更低等级的人婚配,违反者受到被处死的严厉惩罚。等级内婚制度还体现在,同一等级内不同等第之间也不能通婚,但这种限制,可以被强大的经济实力所打破。文章还提出,家支外婚是家支建立联盟,增强实力的机制,它被视为“祖先定的天理”,得到严格执行,违反者受到习惯法的严厉惩罚,由家支处死。由于涉及家支名誉,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视拐妻案为黑案,严厉处罚拐妻者。习惯法的处理或惩罚,受双方家支力量对比关系的影响。 第五章,凉山彝族习惯法的蛰伏。本章指出,上世纪中叶,发生在凉山的历史事件及权力关系的变迁,导致习惯法的巨变。民主改革废除等级制度,建立和完善基层政权,削弱家支制度。民改后,国家权力试图全面渗入彝族基层,家支、习惯法等传统制度、权威被视为奴隶主统治的工具,屡屡遭到批判。凉山彝族习惯法不得不进入蛰伏状态,激进政策使彝人产生反感和厌恶,他们继续认同家支及习惯法,暗中利用习惯法调处纠纷。国家以政治运动的方式,无视、抛弃、摧残传统文化制度,试图建构现代社会的努力,没有取得成功。 第六章,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复兴与调适(上)。本章分析目前的“人命案”,并与第三章旧凉山时期的“人命案”纵向比较,探讨习惯法受历史与权力影响的方式、程度和表现。就有关人命案的内容而言,习惯法发生剧烈变革,并体现在权威、收案范围、内容、具体处理、执行机制等各方面。当出现与国家法规定一致的人命案时,国家法直接行使管辖权,习惯法只能进行民间调解。国家法不认为是犯罪,不直接追究的案件,当事人依据习惯法解决。习惯法处理这类案件时,同样受国家法的间接影响。家支已不能象旧凉山时期一样,迫使家支内人命案的凶手抵命,只能调解赔偿命金。大部分家支外人命案同样伴随死者家支的打砸抢行为,其规模、过程、组织、影响等,与旧凉山时期相比,已有很大变化。习惯法解决家支外人命案时,仍会考虑家支“力学”关系,调解中利益均衡略偏向于较强方。由于受政府和国家法的干预,习惯法在处理黑彝杀白彝,或白彝杀黑彝命案时,赔偿已趋于平等。 第七章,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复兴与调适(下)。本章分析目前的“婚姻案”,并与旧凉山“婚姻案”纵向比较,考察习惯法的变迁。人们的等级观念仍很强烈,等级内婚制度得到严格执行,黑彝和白彝及以下等级的婚姻被严厉禁止,违反者被开除家支,相同等级内部不同等第之间的通婚也受到家支干预。上述情况的出现,除历史原因外,还与政府执行阶级至上的政策有关。民改时,划分阶级成分的结果与原来等级保持对应关系,因此,阶级斗争变成等级斗争,阶级觉悟变成等级觉悟。政府又在各种政治经济政策中,过分强调阶级话语,对黑白彝明显区分,使等级观念、等级界限没有消减,反而得到保持和强化。政府在婚姻改革中,劝止白彝与黑彝结婚,支持已结婚的白彝与黑彝离婚。政府提倡的阶级血统论与凉山彝族传统社会的等级血统论不谋而合。政府的目的是打破等级内婚,但采取阶级血统论的手段,反而强化等级内婚。习惯法规定的其它所有婚姻制度,如包办婚姻、身价钱、离婚、姑舅表婚等制度,在婚姻改革中被政府全面批判和禁止,文章比较目前婚姻案例与旧凉山的同类案例后,得出结论认为,激进的婚改运动,以失败告终,被批判和打倒的制度,没有消失,其延续、发展与政府期望达到的目标,相差甚远。不过,由于国家法的客观存在,政府宣传、灌输新思想观念的努力,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影响,习惯法的婚姻制度也已发生变迁。 第八章,总结与讨论。凉山彝族习惯法实质内容的变迁,不能掩盖其程序、形式、概念仍被延续的事实。本章在总结全文、比较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基础上认为,习惯法仍为人们广泛需要和信仰的原因在于:家支、宗教思想、纠纷处理者的权威、语言和知识、解决纠纷的成本、解决纠纷的程序与结果等。文章分析习惯法遭遇的各种挑战,认为习惯法自身已出现混乱、矛盾和断裂,需要合理引导。文章最后提出,习惯法的发展趋势,或凉山彝区的法治路径,是一种开放的“本土论”,即实现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合作互补:习惯法可以填补国家立法的空缺,被国家立法吸收,还可以与国家司法合作,共同演奏彝区的“法治交响曲”。 本文力图在研究理论和方法上实现创新,通过同类案例的纵横比较,在历史进程中,探讨凉山彝族习惯法的流变。笔者将规范和案例,静态和动态结合,既重视习惯法的制度、内容、执行机制、实际运行,又关注人们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策略选择,不仅分析习惯法的变化,而且研究习惯法的延续,希望获得凉山彝族习惯法的真实图景,但因学力有限,文中有许多不足,尚需努力改正、提高。
在凉山彝族传统社会中,成员因血缘关系而自然聚合,彝族群体意识存在于每个人的意识中并世代相传,故而存在于这种社会中的社会规约――习惯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