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思哟!结合发问谈点个人看法。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村上的“小宪法”,一村百姓的衣食住行等受该法约束,规范,是村委干部理政,村民生产,生活的行为规则,规矩。 “大稳定,小调整”是现行土地经营,统与分的基本精神。 二,所问,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精神,对原来土地“打乱”重分行吗。 从宏观讲,上层没有这样的动意,反复重申以稳为主。 所问,能否打乱重分,这事要求是,客观,认真研判,不可任性。 三,从法理说,村上的土地系集体所有,所有权在村上。
村民只有依法承包,有经营,收益,入股,流转权利。 村上针对问题,结合实际,可做个别,局部调整。 打乱重分,上面没有具体文件,号召。 由上,事物在发展,而法律,政策有时有些“滞后”,这事难免了。 假若,全村百姓一致同议,他人无异议,打乱重分也有可能,前提是大家同心,一致,否则,必然造成许多矛盾,扯皮和争议。 人在事中事在人为,法与政策宗旨是维护,巩固,保障利益并平衡关系。 因此,依村民委员会组织为由,打乱重分土地,现行法与政策不支持。 发问延伸讲,打乱,重分,关乎不少情,理,法的关系,故从略?
还能这样提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共产党指挥全中国,农村土地怎么分配由中央说了算,其他集体个人无权制定计划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