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标准】《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已于2014年7月7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替考处罚相关条款】
1、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第十条 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
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再予以注册。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其所
在单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
3、第二十三条 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