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这五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拥有健康证。
健康证在哪里办:体检地点: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此项工作的,其出具的体检单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签发健康证。
法律依据:《交通卫生防疫工作条例》 第三条 一、流行病学:要及时掌握流行病的动态,要经常地系统地收集、整理、分析发病因素,掌握流行规律,进行预报预测,制定综合性的防治措施,组织、指导防治工作。依据国家《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的规定,参照当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对传染病进行管理。监督医疗机构对疫情报告和传染病管理、隔离、消毒制度的执行情况。当发现甲类传染病发生、或乙类传染病流行时,及时组织、指导对疫情的调查处理,防止急性传染病借交通运输途径传播蔓延。
针对交通运输系统的特点,对常见病、多发病进行调查并提出防治措施。
组织、指导各项预防接种及预防投药工作,负责生物制品的使用计划、分配和免疫效果的观察及接种后疫(菌)苗反应的调查处理,掌握人群免疫水平。
对病媒昆虫、动物制定防制措施,做好消毒、杀虫、灭鼠工作的技术指导。采取专业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消毒、杀虫、灭鼠工作。
根据国家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组织实施对车、船、港的卫生检疫工作。
二、劳动卫生:对交通运输生产,车、船、港、站、厂和基建工程劳动环境的各种有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监测。预防职业病、职业中毒和多发病。对各种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进行卫生学鉴定,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劳动条件的改善。
组织接触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厂、矿企业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资料,掌握职工的健康状况及负责劳动能力的鉴定。
三、放射卫生:调查环境放射性污染(水、空气、土壤、食物和有关生物、日用品、居住环境等)。
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进行管理。
组织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职工进行体检和防护工作。
四、环境卫生:对交通部门车、船、港、站、厂的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旅客的旅行卫生状况及其工作人员的健康进行监督、监测、检查、管理,提出改善措施。
对粪便、垃圾、污水无害处理和给水卫生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并对三废处理的技术设施进行卫生学鉴定。开展环境污染影响人体健康的调查研究工作。对公共卫生设施、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根据国家法令、条例、标准对辖区内各交通单位的公共卫生设施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港、厂、站、院、校、船舶及住宅区等公共卫生设施的设计、规划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五、食品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装卸、贮运条件和食品加工、销售过程的操作环节、食品的卫生质量、餐茶具、容器进行卫生监督和监测,提出改进意见。
对饮食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对食物中毒和食物运输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对职工的营养状况进行监测、调查,提出改进膳食的建议。
六、学校卫生:对本系统所辖的学校、托幼机构的环境卫生、卫生设施、学生健康状况进行监测、监督、调查、管理。培训保健教师,改进学校卫生状况,保护学生的视力,指导疾病的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