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凉山彝族离婚法律法规是:
公民应当遵守婚姻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婚姻制度。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抵制无效婚姻;倡导在结婚登记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二)禁止利用宗教、家族势力或者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婚姻行为规范。
凉山市注意事项:
(一)离婚前,请慎重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
(二)从法律角度,夫妻共同财产是各半分割,不因一方存在过错而少分或不分。
(三)离婚协议以登记离婚为生效要件,如果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为避免登记离婚后解决遣留问题的麻烦,建议离婚协议书由律师代为起草与审查。
(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双方当事人共同来提出申请;
2.双方均有完全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一致的意见)
4.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法律依据
《凉山彝族自治州移风易俗条例》
第八条 公民应当移风易俗、破旧立新,婚事新办、嫁娶从简。
(一)婚嫁彩礼、礼金、礼品限于人情礼节性,国家公职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奢侈婚礼;
(三)倡导婚仪从简、婚宴从俭,鼓励举行集体婚礼、家庭婚礼、旅行婚礼等;抵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攀比摆阔、低俗婚闹等不良风气;
(四)支持、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提供婚恋服务,宣传引导抵制高额彩礼、奢华婚礼。
第十条 操办婚事,应当按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相关规定,控制婚嫁宴请对象、范围、次数、随礼标准及接送亲车辆、人数和聚餐(宴席)规模、标准等。
《凉山彝族自治州立法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地方立法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地方立法,是指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规章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法规案,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可以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自治州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法律对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十三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提案人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专家起草。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综合性的法规案,可以由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
专业性的法规案,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或者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可以分别委托两个以上的主体同时起草同一法规案,也可以将同一法规案的不同部分,分别委托不同的主体进行起草。